一、POS机售后服务:店面转让或不干了怎么办?
假如不想使用了:
1、POS机是在银行申请的,那就直接去银行申请POS注销就可以了;
2、找第三方申请的,那就找服务商把后台编号解绑了就可以了。 POS机是不能过户的。 假如你不想使用了,向收单银行提出注销撤机申请即可。 假如因为商户资料变更,同样是向收单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比如营业执照更名、更改结算帐户、更改地址等信息。
二、概不退还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概不退换的概的意的意思是:
一律。
问题二:概不退还古文怎么讲 1
委婉的话可以这么说:嗯 这个 买了可不许还哦
犯了顾客的什么权利 侵犯了顾客的公平交易权。
消协有关人士说,“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示,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条件或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事责任。消协有关人士说,一些商家打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告示,显然是借打折公然降低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无视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遇到规定时,要理直气壮地拒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那个7天我无理由是什么意思,卖家说售出概不退货吧? 它是指,买家从签收之日起 ,到地7天。这个时间可以无理由退换货。但是运费的问题 ,假如是家负责,买家的责任买不可以退换货的。详细你可以问度一下,都有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一下在退换货里面的 就不在退换货的范围里了。
商家说卖出去就不退换了 ,那要看是什么东西 这些 都不退换。你要看看商的范围内。假如在,你诉商家。当然你保留你的证据。关于这方面退货的问题 ,商品质量就在退换货的范围呢的,你想退就退的 ,不过运费要你自己负责。
问题五:“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是B,通过对下面四来,详细点就是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
A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申请、使、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除因申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B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申请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C知悉真情权又叫了解权、知情权,是指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问题的权利。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申请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问题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式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问题。
D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申请或接受的权利。
问题六:保证金条上写概不退还 还能要回来嘛 这个要看您是什么保证金而定了,比如劳动合同中,收取的保证金则属于违法的,即使写明不能退,仍然是必须要退还的。
问题七:假如合同注明订金概不退还,订金是否要回 你在这里用到了订金这个词,要知道,从法律上讲,订金与定金是二个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可以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与定金的详细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假如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假如开发商违约,就要向申请方双们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假如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假如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假如你可以所付为订金,则不购房可以要求退还该款,当然假如开发上同意你将该申请权转让他人,法律同样是不会禁止的,因为这是你们的自愿行为.
问题八:“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合法吗?求解答 加到家后,陆某的女儿依照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复读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缺少说明书中讲的自动报时、语音纠错两项功能,且外形与海报中展示的产品图片有较大差异。当陆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时,商场负责人指着家电柜台上的一行“店规”说:“这上面不是写得很明白吗?‘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陆某只好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商场中果然有“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的告示,而且面对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商场负责人仍然认为:买卖商品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既然消费者决定申请了就别后悔;而商场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对。最后,经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商场的店堂告示是与法律相悖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最终,商场同意了陆某的退货要求。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广告与真实产品不相符而引发的退货纠纷案例。近年来,人们到商场购物时,常常在经营场所看到“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等一类的店堂告示。一旦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各种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作为“挡箭牌”推脱责任。那么究竟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之类的店堂告示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呢?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招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店堂告示的内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涉及经营问题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盘点,暂不经营”;二是涉及交易内容即合同条款,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第一类告示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第二类告示则作为合同条款设置,它涉及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第二类店堂告示,必须具备内容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得不正当地免除经营的责任,否则其规定无效。比如常见的“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甚至于有的经营者张贴出“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袋子的权利”,这些明显地属于违法告示,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则属于不正当免责的说明,因为它把经营者的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上述各告示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不予遵守。
详细到本案,居民陆某是根据海报介绍方决定申请复读机的,但复读机的实际功能却与海报不符,商场负责人以商场有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该店堂告示的内容具有减轻、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性。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申请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陆某申请复读机并按价付款后,商场却没有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在商场这种违约在先的问题下,陆某有权要求退货并索回货款,但商场负责人却以店堂告示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自行免除其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这一自我免责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
但是,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的经营真货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意承担赔偿十倍……>>
问题九:货物出门,概不退还 这句话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店堂告示,无效。
问题十:工商部门不让收据上写概不退还违规吗 不违规,不应该写概不退还,写了就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满意别忘采纳。
三、转让过来的店面不干了是否是也可以在转出去?谢
在门口贴上门面转让 或者在当地报纸刊登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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